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fā)展及AI技術日趨成熟,數字人直播現象不斷涌現。企業(yè)提供AI數字人賬號招聘人員進行直播,與被招募者構成勞動關系嗎?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起AI直播引發(fā)的用工糾紛案例,就引得不少網友的關注。
本案中,某網絡公司招募人員合作開展數字人直播經營,后陳某報名參與,雙方簽訂了合作合同。該網絡公司免費提供期限一年的數字人賬號,由陳某用該數字人形象自行選擇平臺進行直播,每日直播時長不低于4小時,直播內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數據并按總營業(yè)額6%向某網絡公司分成,若未成功開播應7日內更換賬號或直播平臺。
不過,陳某并無AI直播經驗,多次向公司反饋操作困難,并請求現場指導,而公司則回復讓其自行按教程操作,未提供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及技術支持。此后陳某始終未能成功開播。于是,該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3000元。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網絡公司通過設定直播時長、強制提交后臺數據、單方制定營業(yè)額6%分成條款等規(guī)則,對陳某的工作時間、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實質性控制,同時要求陳某嚴格遵循操作流程,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過程的干預。但陳某仍保有選擇直播平臺與內容的自主權,且公司設定的直播時長未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標準,履約條件亦具備靈活空間。
法院因此認定,該網絡公司對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公司基于對陳某實施勞動管理的事實,仍應履行保障陳某的職業(yè)培訓等義務,但公司在陳某多次反饋學習困難并請求指導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必要培訓措施,放任陳某陷入履約困難。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也欠缺退出機制,損害了陳某的自主擇業(yè)權。某網絡公司主張違約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人民法庭法官 梁敏
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fā)展及AI技術日趨成熟,AI直播大量涌現,如何認定直播公司與直播人員間的法律關系,是直播行業(yè)出現的新問題。
“不完全勞動關系”是指不完全符合規(guī)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質更接近于勞動關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用工法律關系。
本案中,法院穿透合作協(xié)議外殼,緊扣用工事實本質,認定公司對直播人員形成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同時,直播人員在直播內容選擇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約時間靈活性,又恰恰凸顯了新業(yè)態(tài)用工“管理與彈性并存”的特征。
法院針對“不完全勞動關系”劃定法律邊界,明確直播公司須承擔與支配強度相匹配的勞動權益保障責任,既防范了企業(yè)以合作之名規(guī)避用工責任,亦避免了過度擴張勞動關系抑制業(yè)態(tài)發(fā)展。
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fā)展及AI技術日趨成熟,數字人直播現象不斷涌現。企業(yè)提供AI數字人賬號招聘人員進行直播,與被招募者構成勞動關系嗎?近日,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起AI直播引發(fā)的用工糾紛案例,就引得不少網友的關注。
本案中,某網絡公司招募人員合作開展數字人直播經營,后陳某報名參與,雙方簽訂了合作合同。該網絡公司免費提供期限一年的數字人賬號,由陳某用該數字人形象自行選擇平臺進行直播,每日直播時長不低于4小時,直播內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數據并按總營業(yè)額6%向某網絡公司分成,若未成功開播應7日內更換賬號或直播平臺。
不過,陳某并無AI直播經驗,多次向公司反饋操作困難,并請求現場指導,而公司則回復讓其自行按教程操作,未提供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及技術支持。此后陳某始終未能成功開播。于是,該網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3000元。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網絡公司通過設定直播時長、強制提交后臺數據、單方制定營業(yè)額6%分成條款等規(guī)則,對陳某的工作時間、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實質性控制,同時要求陳某嚴格遵循操作流程,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過程的干預。但陳某仍保有選擇直播平臺與內容的自主權,且公司設定的直播時長未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標準,履約條件亦具備靈活空間。
法院因此認定,該網絡公司對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公司基于對陳某實施勞動管理的事實,仍應履行保障陳某的職業(yè)培訓等義務,但公司在陳某多次反饋學習困難并請求指導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必要培訓措施,放任陳某陷入履約困難。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也欠缺退出機制,損害了陳某的自主擇業(yè)權。某網絡公司主張違約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人民法庭法官 梁敏
隨著平臺經濟快速發(fā)展及AI技術日趨成熟,AI直播大量涌現,如何認定直播公司與直播人員間的法律關系,是直播行業(yè)出現的新問題。
“不完全勞動關系”是指不完全符合規(guī)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質更接近于勞動關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用工法律關系。
本案中,法院穿透合作協(xié)議外殼,緊扣用工事實本質,認定公司對直播人員形成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同時,直播人員在直播內容選擇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約時間靈活性,又恰恰凸顯了新業(yè)態(tài)用工“管理與彈性并存”的特征。
法院針對“不完全勞動關系”劃定法律邊界,明確直播公司須承擔與支配強度相匹配的勞動權益保障責任,既防范了企業(yè)以合作之名規(guī)避用工責任,亦避免了過度擴張勞動關系抑制業(yè)態(tài)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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